武汉**有限公司、王某单位行贿、伪造公司印章案
发布日期:2017-04-18 00:00 信息来源:本站 访问量:


武汉**有限公司、王某单位行贿、伪造公司印章案

一、被告单位、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单位武汉**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11****,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诉讼代表人孙某某,身份证号码3725221968********,男,武汉**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电话1390711****。
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72********,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原武汉**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25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逮捕。
二、犯罪事实
(一)单位行贿罪
2010年初,时任被告单位武汉**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的被告人王某得知2010年**铁路局开始使用和谐机车的信息后,希望得到**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厂”)产品在**铁路局的独家代理权。按照**厂规定,要成为代理商必须取得**铁路局机务部门和物资部门在代理商资格审核表上的盖章同意,于是王某找到时任**铁路局副局长的邓*(另案处理),希望他能给机务处、物资处的领导打个招呼。过了一两天,邓某让王某直接找机务处江某某处长和物资处陈某某处长办理此事。之后武汉**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顺利取得了**铁路局两部门盖章同意,从而取得了**厂产品在**铁路局的独家代理权。
为表示感谢,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把从公司支取的100万现金装在提包内,来到邓某成都市家中,将100万元人民币送给了邓某。后来邓某将该款交由严某某进行财务管理。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从**商场购买价值人民币14000元的周大福金条一根、价值40800元人民币的欧米伽手表一块,分两次在邓某的家中送给了邓某。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2年,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书过期未续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为了公司能够参与重庆机务段的设备招标,指示公司会计王某某私刻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继而伪造了该公司的授权书传真至**机务段。王某在取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真正的授权书后参与了**机务段的设备招投标活动。
三、判决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武汉**有限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王某构成单位行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起公诉。2015年12月12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武汉**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二百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