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4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54XXXXXXXX,汉族,初中,长治市XX厂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XX院XX楼XX号。因涉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经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4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逮捕。
二、犯罪事实
2015年1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因身体不适,由120 将其拉往长治市粮机医院进行救治。到达医院后,因没钱支付医疗费,遂向110 求助。110 出警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2015 年12 月18 日凌晨1 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为报复该110 出警民警,从粮机医院拿走一急救箱,并在该急救箱上写上“毒品”、“炮弹”、"110 出警民警警号”等字样。当日凌晨5 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携带该急救箱乘坐出租车到长治北火车站,将急救箱放在长治北火车站候车室门前的台阶上,后搭乘三轮摩托车离开。当日凌晨5 时15 分,长治北车站派出所在接到报案后,立即对现场进行封锁,并联系相关部门开展紧急处置工作。经郑铁公安处技术支队、长治市武警支队等多家单位勘查、排爆后,查明急救箱内放置的系医疗用品,未发现爆炸物品。在处置过程中,长治北车站派出所对辖区人员进行了紧急疏散,并在地方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现场周围100 米区域内进行了警戒封锁。
三、判决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徐某某的行为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2016年4月13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徐某某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