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解读:现行刑诉法中对“事实清楚”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难以把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有的本应开庭审理的案件没有开庭审理。新刑诉法删除了现行刑诉法关于“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一规定,而是列举了4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更有利于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