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增加一编即第五编“特别程序”,针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有关程序作出专门规定。此外,还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新刑诉法第对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具体为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解读: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程序设计上给予特别关注,是新刑诉法一大亮点,体现了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由于未成年人罪犯一般主观恶性较小,且可塑性强,对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记录实行封存制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