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1、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 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 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 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 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举 报 须 知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
检察人员办案纪律
(一)中政委四条禁令
1、 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 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 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 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1、 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 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 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 严禁超期羁押;
5、 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 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 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 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
予撤职处分;
9、 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
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