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机关公务车管理办法》已经院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14年3月25日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机关公务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院机关公务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益,确保车辆行驶安全,满足办公办案工作用车需要。根据最高检、省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院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和费用管理办法。
一、公务车使用管理办法
1. 公务车的使用管理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使用相结合的办法,法警大队和有车部门为车辆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2. 坚持派车单制度。法警大队统一调度车辆,用车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提前一天向法警大队申请派车(特殊情况除外)。派车单由法警大队填写,主管负责人审签后方可出车。长途用车由主管院领导审签。严格执行一车一单制度,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未执行任务的车辆应定点停放,严禁公务车在院外停放。
3. 携带机要文件、卷宗、巨款、枪支等外出需派警车护送;因公出差可派车前往火车站接送。
4. 厉行节约,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公出差提倡乘坐火车。
5. 部门向分院、省院等机关报送文件、材料、机要信件,统一由办公室集中办理,定期报送,原则上不单独派车。
6. 严禁公车私用,本院干警特殊情况下用车,需报检察长批准。
7. 节假日期间除保留一辆车保证值班领导和突发应急事项需要外,其他车辆一律封存入库、定点停放。
8. 公务车应由专人驾驶,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严禁将车辆交给非车辆指定驾驶员驾驶。
9. 其他有车部门,办公办案用车原则上自行保障。日常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公务车维修费用管理办法
1. 公务车费用管理实行专人管理、登记备案、定期保养、定点维修、定点加油。
2. 要加强车辆保养和维修管理,需要保养和维修的车辆应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经车辆维修鉴定组检查确认送修的项目后,由法警大队长批准(车辆大修须报经检察长同意),送入指定厂家维修。
3. 驾驶员负责按确定的维修项目与维修厂初步确定维修费用后,经法警大队长审核、必要时报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严禁擅自增加维修项目。
4. 在定点厂维修的车辆,维修后,驾驶员应审核厂方的费用清单,并签字确认。维修费用每半年清算一次。
5. 在专业店维修的车辆,维修后,驾驶员持维修项目清单、维修发票到法警大队长处登记备案、审核签字后,方可到院财务报销。原则上,1000元以上维修费用由院财务转账支付。
6. 对出市执行任务确需临修的车辆,车辆管理人需经法警大队长同意、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院里后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三、公务车用油费用管理办法
1. 车辆用油费用由专人统一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定期结算相结合的方法保障车辆用油并进行百公里耗油计量考核。
2. 车辆加油,原则上用卡加油,不允许用现金加油,确需使用现金加油时,需经法警大队长同意。
3. 用现金加油后,驾驶员持加油发票到法警大队登记备案,经法警大队长审签后进行报销。
4. 提倡节约用油,同类车辆百公里耗油率作为“红旗驾驶员”评选的重要指标。
四、公务车其它费用管理办法
1. 公务车保险、审验、停车、高速公路费用由法警大队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2. 公务车保险、审验费专人负责,每年应及时交纳,并按时组织车辆进行年审,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转。
3. 在支付车辆保险、审验费用后,应及时分类登记备案,填写有关单据、票据,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后报销。
4. 高速公路和停车费用的产生必须是和检察工作实际相一致、与派车单确定的行车路线相一致,否则不予报销。
5. 高速公路和停车费用审核报销按照院财务的规定办理。
五、公务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1. 公务车驾驶员管理实行宏观集中管理与分散使用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法警大队负责驾驶员驾驶资格的认证、培训和考核,重大警务活动作为司法警察进行统一调度,有车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2. 公务车驾驶员应自取得驾驶证之日起,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并安全驾驶车辆无事故者方可取得驾驶公务车资格。
3. 新招录的驾驶员应提供以下材料:(1)驾驶证(原件、复印件)和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2)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当地居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纪证明材料,(4)本人简历,(5)体检证明。在此基础上,本院应进行理论、技术考核和政治审核并建立驾驶员档案。
4. 公务车驾驶员要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掌握驾驶理论、提高驾驶技术,对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应离岗培训或予以辞退。
5. 严禁公务车驾驶员酒后开车、开疲劳车、违章驾车,不得私自出车、公车私用,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6. 坚持车场日制度。每周一上午(节假日除外),驾驶员要对自己分管的车辆集中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车辆始终保持干净整洁,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7. 在公务车驾驶员中要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比竞赛活动,对在车辆保障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者,年终给予必要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