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检务公开” 接受群众监督
发布日期:2006-08-18 00:00 信息来源:本站 访问量:

实行“检务公开” 接受群众监督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检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如下八个方面: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职能;
2、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
3、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规程和要求;
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等;
5、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6、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
7、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纪律规范;
8、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检察事业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行“检务公开”,把实行“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破除检察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切实公开检察活动,真诚欢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都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实施和开展的,其目的是为了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群众只有了解检察工作,才能监督检察工作,才能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实行“检务公开”,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工作规定和法律允许公开的其他情况,不仅可以方便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同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而且也有利于检察机关依靠群众更加迅速、准确、有效地行使检察权。同时,实行“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直接而有效的形式。通过这种监督,可以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增强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从而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