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闫某、王某非法采矿案
发布日期:2021-04-16 10: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被告人闫某、王某非法采矿案

 

一、基本案情    

2019615日左右,被告人闫某、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到巩义市河洛镇黄河北岸滩区擅自开采黄河河砂4000立方米,后于201972日被郑州黄河河务局巩义黄河河务局巡查时发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获的河砂价值人民币304000元。

    二、诉讼过程

    巩义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闫某、王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依法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调查证据的时效性强,侦查方向决定了案件后续办理质量。巩义市公安局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后,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检察机关通过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明确侦查方向,找准本案取证难点,在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提供帮助。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闫某、王某已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被告人闫某、王某分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王某犯非法采矿罪,系共同犯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闫某系自首且立功、王某系立功,且到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闫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上缴国库。

    四、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范围内属于禁采区,禁止擅自采砂、取土、挖沙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河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河砂属于矿产;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黄河河砂对于维护黄河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被告人闫某、王某不仅无证开采、破坏性开采,且在有关部门多次制止,责令拆除挖沙设备、修复损坏河堤的情况下,仍置若罔闻,给国家矿产资源和黄河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在禁采区擅自采砂价值达304 000元,依法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大背景下,铁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托捕诉一体制度优势,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坚决遏制盗采砂石犯罪行为;铁路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有力地震慑了犯罪,维护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对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黄河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