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邢某辉等 13人污染环境案
发布日期:2021-04-16 10: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邢某辉等

13人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人徐某金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总经理,被告人赵某琼系某公司副总经理。

    某公司主要生产乙基氯化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稀盐酸、液体氯化钙等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被收集在厂区储存罐中。某公司处理上述废液有两种途径,一是作为副产品以最高不超过500/吨的补贴价格运输给其他有需求的企业使用,二是作为危险废物请有资质的公司处理。2017年年底,被告人袁某华到某公司洽谈业务时,称能帮助某公司处理化工废液,被告人徐某金、赵某琼为了单位利益,在没有认真核实袁某华是否具有处理化工废液资质能力的情况下,同意袁某华以每吨800元的价格处置该公司的化工废液,袁某华又以每吨500元的价格将某公司的化工废液交由被告人邢某辉进行处置。邢某辉指使被告人邢某强、李某喜、葛某忠、范某涛,分别驾驶车辆多次从某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被告人张某勇、王某河、闫某民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在被告人王某华的帮助下倒入鹤壁市浚县屯子镇境内。被告人杨某在邢某辉的指使下,向上述邢某强等8名被告人支付工资或好处费。自20181月至20195月,上列被告人分别共同实施倾倒某公司化工废液60余次,合计2800余吨。

    二、诉讼过程

2019524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封丘县陈桥镇黄河浮桥滩区处,抓获准备倾倒化工废液的犯罪嫌疑人邢某强,当场查扣油罐车一辆,车内装有化工废液约50吨,PH值小于1,经初步鉴定为有毒物质。当日,封丘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因该案持续时间长、倾倒废液多、犯罪层级复杂,但仅查获了具体倾倒、处置人员,受制于证据链条不完整,难以反映案件全貌,特别是无法确定倾倒、处置污染物总量,遂邀请检察机关介入指导侦查。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涉案人员聊天记录、涉案资金流向、某公司化工生产工艺流程及危险废物出库单、涉案罐车的卡口监控等证据,逐笔锁定本案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从案发现场查获的1车化工废液入手不断向犯罪上游追诉,认定了倾倒63车化工废液的犯罪事实。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某公司为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已涉嫌单位犯罪,依法对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十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三、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他人非法处置,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徐某金、赵某琼作为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袁某华、邢某辉、杨某、邢某强、李某喜、葛某忠、范某涛、王某河、王某华、张某勇、闫某民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辉雇佣、安排他人倾倒化工废液,是整个污染环境案件的策划者和直接实施人,应从严对其处罚;袁某华虽未直接参与倾倒化工废液的行为,但其作为某公司和邢某辉的介绍人及处置费用的中间环节,且每吨提取300元处置差价,其与邢某辉均应以主犯论处;被告人张某勇、王某河、闫某民、王某华作为政府或国家工作人员,不仅没有制止犯罪,还被利益所惑,利用自己对当地地理人情熟悉的便利,为倾倒行为探路、带路,已构成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金、赵某琼虽然没有将自己企业化工废液直接非法倾倒,但其二人实质上为了减少处置化工废液的成本,在没有审查他人是否具有处置资格的情况下将公司化工废液交予他人处置,从而导致本案的发生,亦应以污染环境罪判罚。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作用、违法所得情况、案发期间倾倒地点下游的水质监测情况(各项数据均未超标)、化工废液处置的数量及持续时间情况、封丘县作为国家贫困县民营企业的生存情况以及当地环保部门已经启动的行政处罚、环境修复磋商、公益诉讼等情况,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二百万元;被告人邢某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袁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杨某、邢某强等8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金、赵某琼犯污染环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闫某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四、典型意义

    近十年来,随着黄河流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域废污水排放量急剧增加,加之天然来水量偏少,黄河流域水质污染日益严重,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退化。加强黄河流域水生态文明建设,加大黄河流域水生态保护和监管力度,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平衡已经迫在眉睫。本案系黄河流域近年来少有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也是少有的排污企业倾倒行为人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的一条龙式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为了扩大社会效果,本案的庭审在案发地封丘县人民法院进行,封丘县人民法院及封丘县公安局对保证案件的审理及被告人的押解工作给予了大力帮助,为下一步铁路法院巡回审判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本案审理过程中,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与当地环保部门沟通,当地专门组织了辖区化工生产厂家的负责人旁听案件,起到了良好的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效果。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参与犯罪、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漏洞等问题,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河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相关单位加强监督,提升法纪意识,完善制度,形成合力,力争从源头上防范污染环境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