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业务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2008-02-28 00:00 信息来源:本站 访问量:

 

检察业务公开内容

 

一、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不征或者少征税款5万元以上的。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二、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往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 日以内。

 

三、检察人员办案纪律:   

(一)中政委四条禁令

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四、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间,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人民俭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祝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五、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对于人民险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六、证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安全保障权人民险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义务:

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七、举报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八、申诉须知:   

(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