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2004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十三次
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0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届第三十八次检察长办公会修改,2016年10月2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严肃检察纪律,规范检察人员行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检察机关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全面从严治检、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反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到纪律追究的检察人员。
第四条 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单位、办案组织集体作出违纪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行为,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检察人员,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