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决算
发布日期:2017-07-03 00:00 信息来源:本站 访问量:

 

 

2015年度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

 

                                                                     决算公开

 

 

   

 

第一部分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2015年度

决算表(见附件)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2015年度

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概况

 

 

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路运输分院主要职责

    铁路检察机关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需要,设立在铁路运输系统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检察制度中特殊而又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在铁路管辖范围内独立行使检察权。目前郑州铁路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责为:直接受理立案侦查郑州铁路局管辖范围内负有铁路运输、管理、经营、建设、行政执法等职责的人员和单位以及郑州铁路公安、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郑州铁路局管辖范围内其他铁路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依法办理郑州铁路公安机关和河南省公安厅第一、第二工程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和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刑事案件;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受理不服铁路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铁路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铁路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路运输分院决算单位构成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路运输分院决算构成单位包括: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路运输分院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共3个单位。

 

 

第二部分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路运输分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见附件)

 

 

第三部分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路运输分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路运输分院2015年收支总计27272.33万元,与2014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8007.79万元,增长41.57 %。主要原因是2015年增加基建项目经费。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路运输分院本年收入合计12055.9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712.7万元,占30.8 %;其他收入8343.22万元,占69.2%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路运输分院本年支出合计6743.8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674.34万元,占39.66%;项目支出4069.53万元,占60.34%;经营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路运输分院2015年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3830.02万元。与2014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360.81万元,增长10.4 %。主要原因:2015年年初结转和结余资金。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路运输分院2015 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3096.6万元,支出决算为3791.6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2%。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类)支出3174.96万元,占83.7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92.63万元,占7.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171.46万元,占4.5%;住房保障支出(类)152.59万元,占 4.02%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年初预算2597.4万元,调整预算577.57万元,支出决算3174.9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2.2%。主要用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路运输分院机关及基层院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检察业务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财政整体安排四项定额。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年初预算212.6万元,调整预算80.03万元,支出决算292.6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7.64%。系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经费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支出。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年初预算153万元,调整预算18.46万元,支出决算171.4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2.07%。主要用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路运输分院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支出。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追加了2015年新进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支出预算。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133.6万元,调整预18.99万元,支出决算为152.5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4.21%。主要用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路运输分院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追加了2015年新进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路运输分院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791.6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151.3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521.8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国内债务利息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路运输分院2015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48.8万元,支出决算为120.99万元,完成预算的81.31%2015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4年减少34.62万元,下降23.26%,主要原因:2015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路运输分院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严控出国和接待人数,严把费用标准,因此,三公经费各项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数和上年决算数均有所减少。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1.38万元;2015年决算数比2014年减少6.42万元,下降82.31%,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1个,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1人次。

下降的主要原因: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以及2015年根据高检院工作安排随团人数比2014年有所减少,因此因公出国(境)费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数和上年决算数均有所减少。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5.32万元,完成预算的92.09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5.32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执法执勤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等支出;2015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未购置公务用车。

决算数比2014年减少27.9万元,下降22.64%,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全年加强车辆管理,压缩支出;年底启动公务用车改革,按要求封存部分公务用车,也相应减少了部分运行费用支出。

公务接待费24.29万元,完成预算的64.3 %2015年决算数比2014年减少0.29万元,下降1.18 %,包括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主要用于接待省内外检察系统及相关部门来院交流工作和协办案件。

    下降的主要原因:严格贯彻中央 “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从严从紧控制公务接待,国内公务接待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数和上年决算数均有所减少。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1.96万元,主要原因:2014年决算中的该项目只包含法警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2015年不包含,统计口径不一致。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2015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28.8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22.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98.2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99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1231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账面登记车辆共有5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9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数字是账面数字,根据车改政策,年底已封存19辆,因车改方案尚未批复,截止201512月底未能做车辆调减账务处理。

(四)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6 年,我单位无专项资金,不存在对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评价。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四、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六、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六、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七、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是指检察机关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九、教育支出(类):是指河南检察职业学院用于教育培训的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经费以及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老干部处的支出。

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是指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费支出。

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是指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