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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抢夺犯罪规
发布日期:2015-01-26 00:00 信息来源:本站 访问量: 726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印发《关于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

的规定》的通知

豫高法2014211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4 5 28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抢夺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四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