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发布日期:2021-04-16 10: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被告人李某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531日至617日,被告人李某成、段某军、张某军结伙,在明知渑池县内的所有天然水域为禁渔区以及禁渔期的情况下,多次驾驶渔船到黄河干流小浪底水库渑池南村段使用禁用工具粘网捕鱼,后出售给赵某娟,共计价值人民币7187元。其中,李某成非法所得2412元,段某军非法所得2847元,张某军非法所得1928元。

    二、诉讼过程

    渑池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成、段某军、张某军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成、段某军、张某军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依法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三、裁判结果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成、段某军、张某军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回全部赃款,均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可以宣告缓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成、段某军、张某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李某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段某军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处张某军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四、典型意义

    鱼类是黄河生态系统中重要的生物组成部分,其通过捕食对整个水生态系统产生重大影响。一个时期以来,违法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不断增多,黄河流域内鱼类生态系统已遭到严重破坏。因此,对黄河水域内渔业资源恢复和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司法机关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成等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给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铁路法院与案发地司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查清犯罪事实,对被告人李某成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办好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搞好黄河生态治理、守护好母亲河方面具有典型意义。